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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生“召回”制:承诺容易实施难

发布日期:2006-06-06点击量:
经一年试行,长春师范学院决定于今年6月起正式实行毕业生“召回”制。作为东北高校中“第一个吃螃蟹的人”,长春师范学院此举惹来众说纷纭。
    据了解,长春师范学院这一“召回”制度始于2005届毕业生招聘洽谈会。 当时学校向各招聘单位分发“召回承诺书”,承诺写明,两种情况下学校将召回毕业生:   一、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实际工作能力存在某方面欠缺;二、毕业生本人发现自身不足愿回校充电。
    召回制试行一年来,并无学生回到学校,一纸承诺却成为媒体焦点。该校就业指导处处长高文辉解释说,眼下高校就业形势日益严峻,长春师范学院不是名校,就业竞争上并不占优势,实行“召回”制一为树立学校信誉,二为用人单位解后顾之忧,三则为走出校门后实际能力一时无法胜任工作的学生提供一个“调整、再出发”的机会。
  学生的话语权在哪里?
    然而,毕业生“召回”制度若得以实行,一些问题无法不引人关注:一旦学生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期限之内被召回,经过一段时间“充电”后,原有岗位是否还等着他?如何判断毕业生能力有缺陷需“回炉加工”?
    我们通常把就业协议称为“三方协议”,意指这是由学校、学生、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的合同。而如今学校向用人单位作出承诺,就好比“娘家”和“婆家”有了约定。但是,学校是否有权召回毕业生?单位是否有权“遣返”“不合格的媳妇”?这一过程中,作为“新娘”的学生,其话语权在哪里?
    吉林省长春市一名律师说,学校向用人单位作出的“承诺”并不具法律效力。他认为,“毕业生召回”一说不科学,也缺乏法律依据。
    长春师范学院一名姓张的学生说,她既不愿被“遣返”,也不愿主动选择回校“补课”。首先,这样做浪费时间金钱,打断了个人职业生涯规划;二来,“充电”方法有多种,如在职自学、出国进修、脱产考研等,不一定非要回原来学校学习;三者,如若被单位强制“遣返”,亡羊补牢后“重出江湖”之时,用人单位或招聘单位是否会用有色眼镜看自己?
作者:     来源:搜狐网